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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系统识别):
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侧(2022版)
房屋建筑工程篇
上册:质量分册
修订说明
自2020年1月14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0版)
目录
房屋建筑工程篇》(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020版)》)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陆续新
编、修编、废止了一系列工程技术标准,致使《实施细则(2020版)》不少内容已不符合现行工程
1总则
5
技术标准。同时,在近两年的使用中,基层反映《实施细则(2020版)》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需要
1.2编制依据
进一步细化的问题。因此,启动《实施细则(2020版)》的修订工作。
本次修订主要围绕以下3个方面:
2行为准则…5
(1)依据新编、修编、废止的工程技术标准,删除实施要点中已废止的工程技术标准或条文,
新增、修改相应的标准或条文:
2.2质量行为要求7
3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13
(2)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删除与实施内容关联性不强的实施要点:
3.1地基基础工程.13
(3)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新增、修改实施内容及相应的实施要点。
3.2钢筋工程23
3.3混凝土工程32
3.4钢结构工程
43
3.5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3.6砌体工程…
3.7防水工程
69
3.8装饰装修工程…
3.9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92
3.10通风与空调工程
l05
3.11建筑电气工程
3.12智能建筑工程…
4质量管理资料124
4.1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4.2施工试验检验资料
4.3施工记录..
4.4质量验收记录
5附则…
...............
.142
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2版)一房屋建筑工程篇上册:质量分册
编号
类别
实施对像
实施内容
实施依据
实施要点
1
总则
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行为,夯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奠定我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建设的基石,切实保障工程质量,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标准高质量
目的
发展。
(一)法律法规
1.《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2019年第二次修正):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第二次修订):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号)等。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1.2
编制依据
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部令第141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7.《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等。
(三)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
质2018]95号)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4.《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
号);5.《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6.《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等。
(四)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等。
1.3
适用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2
行为准则
2.1
基本要求
《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2019年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
号:2019年第二次修订)
第三章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1.1
基本要求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监理单位、检测单位
量负责。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相关条文
(建设部令第141号)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
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
《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2019年第二次
2.1.2
基本要求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
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
修正)
监理单位、检测单位
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
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质20141124号)
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
一、对《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建
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
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
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
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
2.1.3
基本要求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
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
监理单位
诺书: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
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
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
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对己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应当补签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补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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