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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系统识别):
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2版)
房屋建筑工程篇
下册:安全分册
目录
修订说明
145
.145
1.2编制依据
145
自2020年1月14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0版)
1.3适用范围145
房屋建筑工程篇》(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020版)》)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陆续新
2行为准则.145
编、修编、废止了一系列工程技术标准,致使《实施细则(2020版)》不少内容已不符合现行工程
技术标准。同时,在近两年的使用中,基层反映《实施细则(2020版)》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需要
2.2安全行为要求.148
进一步细化的问题。因此,启动《实施细则(2020版)》的修订工作。
3安全生产现场控制…
.154
本次修订主要围绕以下3个方面:
3.1基坑工程
154
(1)依据新编、修编、废止的工程技术标准,删除实施要点中已废止的工程技术标准或条文,
3.2脚手架工程.
.164
新增、修改相应的标准或条文:
3.3起重机械…
.186
(2)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删除与实施内容关联性不强的实施要点:
3.4模板支撑体系…
202
(3)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新增、修改实施内容及相应的实施要点。
3.5临时用电.…
3.6临时消防212
3.7安全防护215
4安全管理资料…
4.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资
4.2基坑工程资料.
4.3脚手架工程资料
229
4.4起重机械资料…
231
4.5模板支撑体系资料
232
4.6临时用电资料237
4.7安全防护资料.
239
5附则241
144
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2版)一房屋建筑工程篇下册:安全分册
编号类别实施对象
实施内容
实施依据
实施要点
1总则
1.1
目的
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安全行为,夯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奠定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基石,切实保证施工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一)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2.《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2019年第二次修正);3.《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393号):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8.《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9.《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
(二)规章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4.《建筑施
1.2
编制依据
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等。
(三)文件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3.《江苏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号);4.《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47号)等
(四)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等。
1.3
适用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
2
行为准则
2.1
基本要求
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
建设单位、
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
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
勘察单位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设计单位、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2.1.1
基本要求施工单位、
检测、监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安全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国务院令第393号)
监理单位、
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检测单位、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第二十条第二、第三款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
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37号)
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
《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
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
号,2019年第二次修正)
筑活动。
《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
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
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
勘察单位、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
(国务院令第393号)
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设计单位
监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相关条文。
2.1.2
基本要求
施工单位、
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
监理单位、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施工单位应当《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务院令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
检测单位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653号)(国务院令第653号)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监测单位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
第二十条第一款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第37号)
《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
第四条第一款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建质规(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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