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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系统识别):
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规范绿色建筑
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
改造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用地、用水、能源、
建材等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
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明确发展目标,并将目标完成情况作
为政府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
建筑发展和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城
市管理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并引导
社会资本投资、运行绿色建筑。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绿色建筑项目
示范、产品展示、技术交流、设计竞赛等形式,开展绿色建筑宣传,普及
绿色建筑专业知识,提高城乡居民对绿色建筑的认识。
鼓励绿色建筑行业协会在绿色建筑宣传培训、技术推广、信息咨询等方面
发挥作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绿色建筑产业的发展,支
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促进绿色建
筑技术的进步与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
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开。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新型
建造技术路线和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等内容,并确定各类民用建筑以
及绿色生态城区、社区、住区的绿色建筑指标和布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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