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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系统识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
发布:2019-04-23实施:2019-04-23
基本信息
库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效力级别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9-04-23
实施日期2019-04-23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修订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修正)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
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
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
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
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
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
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
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
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
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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