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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系统识别):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云建标(2013)813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收
费行为,2012年7月25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下发了《关
于贯彻云南省物价局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
知》,对于引导工程造价咨询各方市场行为,规范咨询企业专业
服务内容,促进服务水平提升,保证建设市场主体各方合法权
益具有重要作用。据调查,目前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仍
然存在收费标准执行不到位,造价咨询企业竞相压价等行为。
为防止恶意竞争而导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降低,切实维护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整体社会形象和发展环境,现就有关要求
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造价咨询业务时,必须按照《工
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21条签订工
程造价咨询合同,并按照《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
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综合(2012)66号)的规定,
收取咨询服务费。咨询收费不得低于现行收费标准的80%,低于
80%(不含80%)的,将视为恶意压低收费标准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
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35条,将建立企业和个人
诚信记录档案,结合每年开展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人员执(从)
业行为检查,加大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行收费标准情况的检
查力度,发现恶意压低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将依法进行相
应的处罚,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同
时,针对恶意压低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造价咨询企业,专项
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检查,对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企业,
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责令整改或在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工程造价咨
询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恶意压低收费
进行不正当竞争的造价咨询企业,要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41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住
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处罚结果书面报告省住房城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云
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云建价协
(2008)5号)的规定,将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说厅
2013年11月12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3年1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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