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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系统识别):
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落
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建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以下简称《工作细则》)
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第十
四条明确的建设工程(含装修改造项目);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
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
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依《建筑法》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
的工程,有消防设计要求的,应委托设计单位按消防规范设计,
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后,需到属地消防设
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工程,是指既有合法公共建筑的装饰装
修工程,包含建筑平面布局变动(不涉及主体承重结构)、使用
功能调整、设施变动等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
各种装饰装修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
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是和《暂行规定》《工作细则》配套的具体
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设备安装纳入施工过程管理。
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经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
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消防审验主管部门重新申请
消防设计审查。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承接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能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应当明确或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各种保障,
依职责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
收、备案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
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六条市(州)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合各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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