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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系统识别):
附件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现场查验记录表
(试行)
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填表说明
1.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
防设计文件开展。
2.抽样项目应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对涉
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
3.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工程涉及具体项目名称抽样数量不低于30%,且不少于6处(或分区或楼层);
当总数不大于6处(或分区或楼层)时,应全部检查。原则上抽查数量以处为计量基数;如
数量较多,如喷头、管网、室内消火栓、火灾探测器等可按层抽查。抽查部位应合理划分,
均匀分布,不宜集中;首层、顶层、标准、避难层、设备层、地下室(至少一层)应包含在
抽查范围内。
(2)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
检查。
(3)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所涉内容应全部检查。
4.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
差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
的,误差应不超过%,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否则查验不合格。
5.查验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调试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
查验为合格。查验内容只要有1处不合格,则该项查验内容为不合格。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
施工,造成单项名称内容缺少或与设计文件严重不符、影响工程消防安全功能实现的,查验
为不合格。
6.建设单位应以单体建筑或单位工程为单元开展消防查验,分别填写现场消防查验记录
表,并据此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报告。
7.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开
展消防查验的单位不得与工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为同一家或有隶属、利益关系。
8.涉及隐蔽工程部分,消防查验应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或根据需要结合施工进度适
时在过程中开展消防查验。
9.所有表格中栏目或内容可根据需要自行增加。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
写的,可填“无”。
10.表格中“检查人”系指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等单
位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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