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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系统识别):
中建六局华南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索赔管理法律指引
1总则
1.1概念
索赔是指承包人(或称为“项目”)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
于业主或其他方面的非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额外费
用增加,项目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通常合同有明确的索赔条
款)要求业主或其他方面给予损失补偿的一种权利要求。
简言之,索赔是调整履约过程中,因各种因素使双方权利失
衡,进行二次利益分配、风险分担的一种手段。
2行权范围
2.1索赔事件
索赔事件,又称为干扰事件,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约定
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在工程实施过程
中,要不断跟踪、监督索赔事件,才能不断地发现索赔机会。
2.2索赔机会
工程索赔是一项庞大的、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各项
目在办理索赔工作中要充分理解合同协议、施工图纸、技术规范
和业主、监理各项往来文件,必须依合同、重证据、讲技巧、树
信誉,踏实做好索赔管理基础工作,严格按程序办事。要在合同
实施中寻找和发现索赔机会,同时积极处理索赔事件,妥善解决
索赔争议。以下情形往往潜藏着索赔机会:
2.2.1业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因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有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导致
中标施工后突破原标价或合同包干价造成的经济损失;
(2)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施工场地或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
备施工条件;
(3)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期间所需的施工条件、数据资料(如
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地质勘探报告与实际不符而影响施工所造
成的损失)、各种证件批文手续等;
(4)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未及时向项目进行设
计交底;
(5)拖延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
工程的验收、拖延对项目所提问题进行答复等,造成施工延误;
(6)未按约支付工程款;
(7)业主要求赶工。
2.22业主代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业主代表委派的具体管理人员未按合同约定提前通知项目,
对施工造成影响;
(2)业主代表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项目提供指令、批准、图
纸或未履行其他义务,或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
(3)业主代表对工程苛刻检查、对同一部位反复检查、使用与
合同约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
时检查。
223合同文本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合同条款用词含糊、不够准确;
(2)合同存在漏洞,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做预料和规定;
(3)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
22.4施工条件和施工方法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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