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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系统识别):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供暖工作
相关事宜的通知
瓦政发(2017)103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供暖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冬季供暖工作,加强供热工作管理,积极推进供热
商品化进程,维护供热单位和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辽宁省城市供
热条例》、《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我市供
暖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供热用热期自当年十一月五日至次年四月五日。
二、
我市采暖费收取标准为:非居民住宅供热收费标准(包括开门从事
经营活动的住宅)每平方米30元(按建筑面积计算)。以室内建筑设计层高
3.3米为限,每超过0.3米加价10%,不足0.3米的按0.3米计算,但超高
加价不得高于30%(中小学校校舍不加价)。居民住宅、驻军部队和中小
学校校舍(含职业高中、幼儿园和少年宫)每平方米25元(按建筑面积计算)。
三、非居民住宅的采暖费由产权单位或受益人承担;居民住宅的采暖
费由住户个人承担。
四、凡居住在市区的在乡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三属”(革命
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住
户的采暖费,由市财政予以补贴。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规划建设局、财政
局,有关街道配合,将补贴资金核准后,由市财政局直接补贴给各供暖单
位。
五、用户应于每年11月5日前,自行到指定的交费站点一次性交付
当年的采暖费。供热单位应按用户的房证或房屋产权执照标明的建筑面积
计算和收取采暖费,证照上标明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按实际面积
计算。鼓励用户提前交费,用户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用热费用的,供热单
位应书面催告。
六、供热单位要实行承诺服务制度,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定期检测用
户室温及供热设施运行情况,保证用户室温达标和维修及时。用户供热温
度按《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规定标准执行。
七、用户扩大用热面积或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到供热单位办理相关手
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己经供热的商品房售出未进住的(以购房发票
日期为准),其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承担;尚未售出的,由建
设单位承担。
八、城市采暖费补贴标准为800元/户,具体补贴对象、范围等相关事
宜按政府相关补贴政策执行。
九、供热单位必须于每年10月20日前投保供热责任险。
十、供热单位必须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供热质量保证金交到瓦房店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十一、市政府将对每个供暖期的供暖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对用户所提
出的停供、欠费、供暖质量以及其它诉求,各供暖企业必须完全遵照《大
连市供热用热条例》规定执行。
十二、本通知由瓦房店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三、本条例未尽事宜按《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大连市供热用
热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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