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高规修订后

重点条文分析对比
(民用建筑部分)





   公 安 部 四 川 消 防 研 究 所

规 范 技 术 研 究 室

高规国家标准管理组
“高规”于2005.10.1实施;
“建规”于2006.12.1实施。
通过本次对两部规范的修订,减少了原来存在的矛盾,统一了一些条文, 更有利于理解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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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xing2011-1-2 03:26:36

“高规”、“建规”有关条文的比较
1.适用范围:
建规:
高规: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九层及九层以下的建筑
( 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0 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 24.0 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 (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1.0.3 本规范不适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及其群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体育馆、会堂、
影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2.建筑高度标准:


1总则:
1.0.2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沿口的高度;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高度内。
2术语: 2.0.2
建筑高度

building
altitud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沿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yexing2011-1-2 03:27:23
3.建筑层数计算标准:

规:

规:
注:2 建筑层数的计算: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一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两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无明确条文规定,
由于“高规” 规定居住建筑是按层数计算,公共建筑是按米数计算,所以对于住宅建筑层高的计算应按《住宅建筑规范条执行,即:9.1.6: “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之注2所规定的
“余数不足1.5m时,
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4.商业服务网点定义:
建规:
高规
2.0.17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ng facilities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 、粮店
、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面积不超过300m2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2.0.17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 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掌握以下原则:
(1).使用性质:


仅限于小型营业性用房,例如: 百货店、副食店 、粮店
、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

(2).设置位置: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
(3).允许面积:
用房面积不超过300m2。
(4).耐火极限:

楼板:不低于1.50h;

隔墙:不低于2.00h。
(5).网点隔墙:

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
(6).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yexing2011-1-2 03:29:13
问 :
商业服务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
答:(1).根据“建规” 5.3.5条要求,商业服务网点内不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
   (2).如果二层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作为辅助用房,楼梯不做防火要求(如照片所示);如果二层也作为营业用房,其楼梯宽度、坡度应满足疏散楼梯的要求。并且网点内任一点到首层疏散门的距离应满足“建规”5.3.13条第4点的要求。(共同学习本条具体内容)
5.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建 规:
高 规:
无建筑分类
3.0.1中,
根据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将高层建筑划分成一、二两类。
5.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
一、二、三、四级。……
3.0.2中, 将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
一、二两级。
6. 建筑构件耐火极限(h):
建 规:
高 规:
表5.1.1:
表3.0.2:
构 件
一级
二级
构 件
一级
二级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承重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2.00
承重墙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2.00
7.自动扶梯:
建 规:
高 规:
5.3.6
自动扶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
对于自动扶梯无明示,

有些设计单位甚至消防建审机关将其计入安全疏散楼梯之一。(以江西为例)
8.木结构
建规:
5.5
木结构民用建筑
5.5.1当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满足表 5.1.1 的规定时,木结
构可按本节的规定进行建筑防火设计 。引入《木结构设计规范》中第10章“木结构的防火”内容。
表5.5.1
木结构建筑中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h)
防火墙
不燃烧体3.00
承重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楼梯间和电梯井墙体
难燃烧体 1.00
非承重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难燃烧体 1.00
房间隔墙
难燃烧体 1.00
多层承重柱
难燃烧体 1.00
单层承重柱
难燃烧体 1.00
难燃烧体 1.00
楼板
难燃烧体 1.00
屋顶承重构件
难燃烧体 1.00
疏散楼梯
难燃烧体 1.00
室内吊顶
难燃烧体 1.00
注:1
屋顶表层应采用不可燃材料;


2
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由不同高度组成,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必须是难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5.2 木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层。不同层数建筑最大允许长度和防火分区面积不应不应超过表5.5.2的规定。
表5.5.2
木结构建筑层数、长度和面积
层数
最大允许长度(m)
每层最大允许面积(m2)
1层
100
1200
2层
80
900
3层
60
600
5.5.3
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3.3的规定。
表5.5.3
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耐火等级或类别
一、二级
二级
木结构建筑
四级
木结构建筑
8.0
9.0
10.0
11.0
5.5.4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结构民用建筑之间的外墙均无任何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0m。
5.5.5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
外墙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10%时, 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5.5的规定。
外墙开口率小于10%时的防火间距(m)
建筑耐火等级或类别
一、二、三级
木结构建筑
四级
木结构建筑
5.00
6.00
7.00

高 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适用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所以不包括木结构建筑》。
9. 消防车道:
建 规:
高 规:
6.0.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同行, 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0m或总长度大于22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6.0.2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0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 消防车道。
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 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l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 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
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住宅建筑规范:
9.8.1
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与“高规”产生了矛盾,但“高规”应服从“住规”。)
10. 建筑物内的隔墙:
建 规:
高 规:
7.2.4
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

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砌至屋面板底
部,屋面板的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0.5h。
5.2.6 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
11.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建 规:
高 规:
7.2.7
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0.8.2高度小于0.8m的建筑幕墙
无窗槛墙或窗槛墙, 应在每层楼板外沿 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m
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12. 防烟楼梯间:
建 规:
高 规:
7.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 7.4.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5.除楼梯间门和前室门外,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住宅的楼梯间前室除外);
6.2.5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1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yexing2011-1-2 03:30:01
13. 管 道 井:
建规:
高规:
7.2.10 建筑内的电缆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3.3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 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14. 消防电梯前室:
建 规:
高 规:
7.4.11 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设置卷帘门。
6.3.3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3.4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15. 疏散门开启方向:
建 规:
高 规:
7.4.12 建筑中的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除甲、乙类生产房间外, 人数不超过60 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
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5.4.2 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问:“建规”、“高规”都谈到, 在防烟前室内墙上不能开设除楼梯间及前室门外的其它门窗洞口,如果是自然排烟的防烟楼梯间如果前室内的墙上不开窗如何进行排烟?
答:应该说,这是理解上的不仔细,要注意:说的是前室里面的“内墙”,而并非是前室内的墙。而排烟窗是开在外墙上的。这一点,建规 7.4.1条一开始就指出:“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高规”6.2.2条对裙房及低于32m的二类高层也规定:“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16. 消防水箱:
建 规:
高 规
8.4.4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 2.
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 经计算
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2m3时, 仍可采用12m3; 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8m3时,仍可采用18m3;
3.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7.4.7
…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7.1
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
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m3。
7.4.7.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的消火栓静水压力。……

17. 机械防烟:
建规:
高规:
9.3.1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8.3.1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8.3.1.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18. 机械排烟:
建规:
高规:
9.4.2 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小于等于6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5.1.6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 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 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yexing2011-1-2 03:30:5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答疑手册
(仅供参考)
1、《建规》3.5.2条:厂房地下、半地下室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使用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1个出口,请问,碎煤室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为130m2,人数为1~2人巡检,该地下室是否须设2个安全出口?
答:根据本规范第3.5.2条的规定,建筑面积为130m2的地下一层碎煤室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考虑到其人员数量较少,如只有1~2人巡检,其安全出口的数量要求可适当放宽。
2、《建规》中3.3.13条:油浸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民用设计通则》中应为一级有矛盾。
答:本规范第3.3.13条规定“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8.3.1条第3款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本规范规定的是最低要求,《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比本规范的规定要求更高宜从其规定。
3、《建规》中表5.3.13注了同《高规》6.1.6有矛盾。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3条表5.3.13注3规定“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住宅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跃层式住宅内的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第6.1.6条规定“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对于跃层式住宅房间内最远点至户门的距离规定,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跃廊式住宅疏散距离的规定内容不尽相同:其一,高层跃廊式住宅是用较长的户外走廊的楼电梯将较多的住户组合在一起的;而多层跃层式住宅则是在基本上不采用户外长廊和电梯的情况下,将很少的住户(一般多为一梯两户)组合在一起的,使得其疏散途径比较简捷、安全度较高;其二,前者的小楼梯在户外,后者的小楼梯在户内,因此后者的疏散流量相对较小且相互干扰也少;其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疏散距离是从户门算起,而本规范规定的疏散距离是从户内最远点算起。
基于以上几点不同之处,在考虑多层跃层式住宅户内小楼梯的疏散距离时,按照接近实际楼梯踏步的高度与宽度的常用比例(一般为1:0.6)折算出竖向疏散距离,而没有采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按楼梯水平投影的1.5倍的计算方法。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7条: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防火分区面积为2500 m2,设置封闭楼梯间是否必要。因外廊式建筑房间着火,烟和火势直接从外廊排走一般不会影响到楼梯间的垂直疏散。往往感觉楼梯间设封闭式有些多层。超过5层的外廊式建筑也如此。
答:对于与外廊连通的楼梯间可以不设置封闭楼梯间,但应考虑采取防止烟气进入楼梯间的措施。
5、术语中第2.0.19条和第2.0.20讲及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有说明设乙级防火门而封闭楼梯间门可不采用乙级防火门。
答:对于封闭楼梯间门的要求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2条有关封闭楼梯间的规定中已明确,“高层厂房(仓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设置封闭楼梯间时,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它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6、《建规》第3.8.8第:若室内提升设施为货梯(电梯厂家)。如果货梯门的耐火极限能满足乙级防火门要求,是否可不另设乙级防火门。该条于厂房第3.7.7条中未提及货梯的门要设乙级防火门。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8.8条规定,“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入口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对于货梯门,不仅应满足耐火极限的要求,还应满足防火、防烟的要求。第3.7.7条是对消防电梯的规定。对于厂房内的货梯也应满足防火分隔的要求。
7、《建规》第3.8.2条要求仓库疏散门为甲级防火门,对于火灾危险性较少的丁级类仓库是否可以放宽要求?
答:本规范第3.8.2条规定,“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宜为甲级防火门。”如果为火灾危险性较小的丁、戊类仓库,防火门的耐火极限可以考虑适当降低。
8、《建规》第5.3.8条要求门净宽为0.9m,该净宽指的是门洞净宽还是指门扇(扣除门框)净宽?
答:本规范中的“疏散门的净宽度”不是洞口的净宽,而是洞口装上门之后的实际通行宽度。
9、《建规》第5.3.8条。要求房间疏散门不于2个,对于尽端走道两侧房间(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15m)是否也要求疏散门的净宽度也不小于1.4m?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于位于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设一个疏散门的条件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疏散门的净宽度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4条规定“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当疏散楼梯的一边设置栏杆时,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0m。”
10、防火分区问题:
(1)多层厂房和库房建筑,当楼板上开设较大尺寸洞口时,是否接上下连通作为一个防火分区?
答:多层厂房和仓库建筑,当楼板上开设较大尺寸的洞口时,应考虑采取防火分隔的措施。
(2)多层公共建筑,当采用敞开式楼梯间时,是否按上、下连通作为一个防火分区?
答:对于多层公共建筑中的敞开式楼梯间,一般可以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对待。如考虑到办公楼、教学楼等火灾危险性较小场所的使用要求,仍允许该类场所在楼层不高时设置敞开楼梯间,但应尽量控制设置敞开楼梯间的建筑的范围
11、5.3.17条第5款:第一句为“营业厅建筑面积”第二句“地上商店的面积……地下商店的面积……”。后面二、三句是指建筑面积还是指营业面积?
答:第5.3.17条第5款表述的内容为: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而非“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面积折算值”作为一个词。
12、甲、乙、丙类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如为四周敞开的此类厂房,则如何处理?还需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间贴厂房侧砌墙壁吗?
答:甲、乙、丙类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对于四周敞开的该类厂房,仍应设置封闭楼梯间,若设置室外楼梯,应考虑防火保护措施。
13、第11.2.1第架空电力线与甲类厂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如电力杆(塔)设在山上(高处),则例杆间距如何计算?
第11.2.1条规定,甲类厂房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如果电杆(塔)设在山上等较高的位置,除应满足水平距离要求外,尚应考虑采取防止因倒杆而影响厂房的有关措施。
14、一个厂房内有甲类、丙类生产设施装置,并已使用防火隔成二个独立的防火分区,按规定整个厂房已按甲类厂房处理,请问其中丙类生产区域的疏散要求(如疏散出口、疏散距离)应按甲类厂房处理,还是可以按丙类生产厂房处理?(关健是甲—丙类的分隔‘可靠性’)
答:甲类和丙类生产位于同一防火分区内,且各自为独立的防火分区,整个厂房按甲类厂房考虑。对于该厂房内的丙类生产部分,其安全疏散要求仍可按丙类生产的规定执行,但应保证分隔甲类和丙类生产的防火墙等分隔措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15、商住楼下部二层的独立建筑面积小于300 m2可设一个疏散楼梯(浙江省规定)底层是否也可只设一个安全出口?
答:对于公共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在规范第5.3.1~5.3.4已有明确规定。
16、用于楼梯间的玻璃幕墙,因内部楼梯井已上下贯通,幕墙是否还要采取防火封堵等措施?
答:用于楼梯间的玻璃幕墙,其窗间墙仍应考虑采用防火封堵措施,以保证防止烟气等进入楼梯间。
17、商场的建筑面积已能扩大到10000 m2一个防火分区(底层)那么疏散距离是否也能超过30m?
答:对于符合第5.1.12条的规定,防火分区面积扩大到10000m2的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0m。
18、有多种火灾危险类别的厂房中,甲类与甲类、甲类与乙、丙类防火分区之间的隔墙应采用防爆墙还是防火墙?
答:有多种火灾危险类别的厂房中,甲类与甲类、甲类与乙、丙类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爆墙分隔,同时应满足防火墙的有关要求。
19、新《建规》将“每座仓库的最大建筑面积”改为“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表3.3.2)是否意味着有些仓库可以造得更大?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2条表3.3.2将原规范中“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改为“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是将该条的表述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其面积要求并没有改变。
20、《建规》中没有对仓库的疏散距离作说明,是否按厂房的疏散距离要求?
答:仓库的安全疏散距离可以参照厂房的有关安全疏散距离的规定执行。
21、第3.8.7第“高层仓库应设封闭楼梯间,多层乙、丙类仓库是不是可以不设封闭楼梯间?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8.7条规定,“高层仓库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对于多层仓库楼梯间的设置要求,可根据具体的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和储存方式综合考虑确定。
22、某厂房,甲类区域10%,丙类区域90%,按3.1.1条,该厂房火灾危险性应定为甲类,请问区域的耐火极限、疏散距离、疏散口设置等是否按甲类厂房设计?
答:该问题同第20个问题。
23、同一座多层厂房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所占比例如何计算?按分层计算还是按整个厂房计算?如一个多层厂房,底层有甲、丙类,甲类大于5%,其它各层均为丙类,按整个厂房计,甲类小于5%,如何确定厂房的火灾危险性?
答:本规范第3.1.1条表3.1.1注2规定,“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根据上述规定,该底层甲类生产部分占本层的面积超过5%,其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甲类。
2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您能否介绍一下“石油化工企业”的含义,我们在具体项目设计中,执行《建规》还是《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很难界定?
答:本规范第1.0.3条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它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附录一“名词解释”中对石油化工企业解释如下: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工厂如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等或由上述工厂联合组成的企业。
25、厂房之间可因相邻外墙为防火墙缩小距离,库房之间能否也可以因相邻外墙为防火墙缩小间距?
答:本规范第4.3.1条表4.3.1注1规定,两座库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本规范第4.2.1条一座库房的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6、《建规》4.1.3条液化石油气贮缶防火堤高度不小于1m,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5.3.6条防火堤高度宜不高于0.6m,如何执行?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1.3条规定,“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对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3.6条规定,“液化烃压力储罐宜不高于0.6m的防火堤……”的规定,应考虑规范的适用范围。
27、第5.1.13(4)当地下商店总面积大于20000 m2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是否可设防火门解决安全疏散问题?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13条第4款明确规定,“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28、第5.1.14歌舞娱乐放映游戏场所是否在满足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m2;按规定设置防、排烟设施时可布置在4层或4层以上的其它楼层。
答:本规范第5.1.14条对于设置在除首层、二层、三层以外的其它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已有明确规定,此外,在第5.3.7条、第8.5.1条6款、第10.3.1条等还有其它有关要求。
29、第5.3.17(5)商店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此处所批营业厅的面积是否应扣除商店的库房、办公、厕所、各种设备用房的面积?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7条第5款规定,“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营业厅建筑面积应包括与营业厅同在一个防火分区内且为该营业厅服务的疏散楼梯、自动扶梯、货梯、卫生间等为顾客服务用房所占的面积。
30、3.6.3条泄压面积计算公式:A=10CV2/3中,长经比与公式的关系?当容积V大于1000 m3的泄压比值C如何取用?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6.3规定泄压面积的计算公式为: ,首先应计算厂房的长径比,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该建筑划分为长径比小于等于3的多个计算段,且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这里的“C”是厂房容积为1000m3时的泄压比,需要根据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从表3.6.3中选取。对于厂房的实际容积应代入到公式中的“V”中。
yexing2011-1-2 03:31:58
31、开敞楼梯间与非封闭楼梯如何定义?二有无区别?
答:非封闭楼梯间包括敞开楼梯和敞开楼梯间。
32、外廊(不封闭走廊)式的多层教学楼,防火分区面积是否可以放宽?
答:外廊式的多层教学楼的防火分区应符合本规范第5.1.7条的有关规定。
33、原规范第3.3.8条注:为丙、丁、戊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室(宿舍)与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0m。新条文中没有这条,员工宿舍是否可与厂房贴邻建造?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4.1条表3.4.1注2规定,“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必须贴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
34、防爆厂房吊车轨道是否要进行不发火处理?
答:有爆炸危险的厂房的吊车轨道等应进行不发火花处理。
35、三合一,底层食堂、二层办公、三层宿舍,出入口各分开行吗?
答:对于底层味食堂,二层为办公,三层为宿舍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建造,一般应各自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且安全出口等应满足有关规定。
36、生产介质甲类,但稀释后为不燃体类别可降低吗?
答: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主要根据整个生产过程中每个环节是否有引起火灾的可能性,主要包括:原材料、生产过程中的操作条件是否改变了物质的性质、中间产物的性质、最终产品的性质等。
37、装置自带贮罐距厂房间距有无要求?
答:装置自带储罐与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本规范第3.2.11条、第3.3.3条、第4.4.2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38、屋顶承重构件是否包括檩条?防火保护要考虑哪些构件?
答:屋顶承重构件包括檩条。
39、当生产工艺的需要,甲类厂房必须为高层时怎样解决?目前各地已有不少甲类高层厂房,浙江消防总也批准过在宁波建的甲类高层厂房。是否以后要特批呢?无法可依。
答:因生产工艺需要,甲类厂房设计为高层建筑时,应考虑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并按有关规定组织专题评估论证确定。
40、《建规》第8.3.1.4规定“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 m3的办公楼、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第8.3.4条规定“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建筑物和室内设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小于5000 m3的其它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请问:
(1)8.3.4条中如何理解“室内设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这句话?
(2)现有一座体积为7000 m3的办公楼,四层,是否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若设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按多少设计?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1条第4款规定,“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根据上述规定,体积为7000m3的4层办公楼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41、甲类开敞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怎样计算?是各层叠加吗?像大设备从底层一直贯穿3层的怎样计算建筑面积是分层用防火材料封堵吗?
答:甲类开敞厂房,竖向也应划分防火分区。
42、钢结构厂房开敞式刷防火涂料可按《石油化工规范》(4.5m以下刷)吗?
答:一般情况下,厂房建筑构件应满足相应耐火等级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的要求。
43、钢平台在砼结构中常视为工作平台?在有50%以上的面积均铺上钢平台的还能算作工作平台?具体有没有面积的控制?
答:对于工作平台,在本规范第7.4.3条对丁、戊类高层厂房疏散作了有关放宽的规定。对于其它厂房工作平台的安全疏散、及防火分区面积等应满足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44、关于《建规》中工业厂房的有关问题:
(1)第 3.1.1 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丙与丁类,中间液休的闪点只有下限,没有上限?
答:丙类液体的闪点没有上限,在常温常压的情况下,闪点也不会很高。
(2)第7.2.4条,如通风机室的隔墙上开通风百页窗可以吗?
答:对通风机房的防火分隔本规范第7.2.11条有明确规定。
(3)轻钢结构厂房刷防火漆,钢屋架是按梁还是层面承重体系?钢吊车梁、钢檩条需刷防火涂料吗?
答:屋顶承重构件包括屋架、檩条。
(4)半露天厂房如何定义?
答:半露天厂房主要看其维护机构开敞面积的大小。
(5)厂房防爆与泄爆的区别?什么情况下做防爆?什么情况下泄爆?防爆墙的厚度如何简单的确定?
答:有关厂房的防爆泄压在规范第3章第4节已有明确规定。对于防爆墙应根据可能的荷载进行相应的结构计算。
45、关于《建规》的几个问题:
(1)第5.1.9第,或走马廊、自动扶梯、敞开楼梯间四周用防火卷帘与四周隔开,可否正下层不算一个防火分区?这样做影响疏散吗?敞开楼梯间与封闭楼梯间,可以上下层不算一个防火分区吗?
答:采用防火卷帘将自动扶梯、敞开楼梯分隔时,防火卷帘应满足本规范第7.5.3条的有关规定;该问题同第12个问题。
(2)什么情况下多层建筑的楼梯间内,厕所门可开向楼梯间(如在楼梯休息平台处设卫生间),封闭楼梯间行吗?
答:除封闭楼梯间的门之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3)第5.1.13条中的第5条中“当地下商店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是否可以理解为地下商店防火分区面积最大可做到20000m2呢?若不可以,那么由第3条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2000m2,”则第4条的“20000m2”为十个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本身就需要防火墙分隔,又当怎样理解第4条?
答:地下商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是2000m2,防火分区之间应首选用防火墙进行防火分隔。当总建筑面积达到20000m2,应采取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完全分隔。
(4)第5.3.5条,封闭楼梯间与室外疏散楼梯是并列的吗?也就是说室外疏散楼梯的作用等同于封闭楼梯间?
答:考虑到多层建筑的实际情况,可以使用室外疏散楼梯。
(5)对于每层只有一个大空间的多层建筑物(楼梯在内),它的安全疏散距离是按层间来定还是按一个建筑物来定?
答: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3条表5.3.13中规定,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0m。
46、关于工业厂房的问题:
(1)丁、戊类的厂房附属的生活间(有附属设备的用房和更衣、休息、办公用房等)可否划分一个防火分区?附属的办公楼如何划分防火分区?与丙类厂房的关系呢?
答:厂房附属的生活间、办公楼可参照民用建筑的有关规定划分防火分区,并考虑相应的防火间距等问题。
(2)丁、戊类厂房,地下室为丙类或丁、戊类可否按一个防火分区(地下室内有设备用油),地下室(为50m2)的第二个安全出口,可否用金属直爬梯?需直通室外吗?
答:对于厂房防火分区和地下室安全出口的规定见第3.2.1条和第3.5.2条的有关规定。
47、底商住宅,有做储藏用的地下室,商店面积不超200m2,消防水如何考虑?商店面积超200m2,是仅商店设消防水还是全楼设?
答:对于设商业服务网点的情况见规范第8.4.1条第4款的规定,其它情况按第3款的规定。
48、8.5.8条,专营餐馆面积大于500m2时,烹饪部位等是否设自喷?
答:规范第8.5.8条规定烹饪部位宜设自动灭火装置,如针对该类场所的自动喷水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等。
49、根据《建规》5.1.7条,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500m2,若一栋教学楼,每层1200m2共4层,楼梯间是否为封闭楼梯间?
答:一栋教学楼,每层建筑面积1200m2,共4层。该教学楼的楼梯间可以为敞开楼梯间。
50、疏散距离从房门到封闭楼梯间的距离是按房门中心算还是按门洞边算?5.3.6中说敞开楼梯不应计入安全出口数量,是说不管几层的建筑都得是封闭楼梯间?
答:疏散距离可以从门边算起,对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6条规定“敞开楼梯不应计入安全出口数量” 的规定已经删除。
51、通廊式学生宿舍是居住建筑还是公用建筑?
答:通廊式学生宿舍可以按居住建筑考虑。
52、在《建规》中多处出现诸如“应设……,确有困难时可以……”等类似的条文;“确有困难”在这里应该如何解释?(例如GB50016-2005的5.1.1的注3.4;5.1.11条;7.4.4条(不应……,必须……时,应……)另外《高规》也有此类语句)。

这种条文,人们出于不同的认识和理解,站在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可能得出许多截然不同的解释,相互对另一方的解释无法勾通,尤其是设计与业主,设计与审查部门间更为突出。按一般理解,后种做法应该说也完全可行,虽然附加了一定的条件,多数情况下更容易为业主和设计单位所接受。所以本人认为此类条文的语气上应该给出正常选择的几种可能而不要再使用模梭两可的意思。
答:不同用词正是为了体现不同程度的要求。
53、稳高压给水系统已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得到了肯定,它比临时高压系统有很多优点,(“石油规”第7.3.11条)而“建规”却没有提及,在实际工程中,当设置屋顶高位水箱不可能时,是否可以用稳高压给水系统代替?
答:涉及到稳高压给水系统,在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仍然作为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一种,需要设置消防水箱。
54、不满足“建规”第8.3.1条和第8.3.4条的甲、乙、丙厂房,比如面积小于300m2,体积小于5000m3,但室内有生产、生活给水设施的,是否要设室内消火栓?
答:对于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1条规定的建筑物可以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55、某厂房按第8.3.4条可以不设室内消火栓,周围没有市政消火栓,是否可以不设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1.2条规定,“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火栓”。有关消防水池的要求见第8.6.1条。
56、“建规”第8.6.6条,消防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那么对于改、扩建项目,利用原有水池(或利用天然水体无法自灌时),无法满足自灌条件时,该如何处理?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6.6条规定,“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并应在吸管上设置检修阀门”,对于改扩建的项目也应符合该项规定。
57、甲类车间内两个段工序之间有防爆墙,其两侧外墙上的窗是否要考虑一定的距离?两个工序之间的门是否应设成防爆门斗?或者是直接做成门洞,当成一个防火分区即可?
答: 甲类车间内两个段工序之间设有防爆墙,其两侧外墙上的窗需要考虑一定的距离,如参照防火墙的有关规定。防爆墙上开设门时应设计成防爆门斗等形式。
58、“高规”第6.1.8条公共建筑中一个房间面积≤60m2时,应设一个门,那么时于厂房中一个房间面积260m2时,是否要设两个门?
答:厂房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规定见本规范第3.5.1条。对于厂房内的房间可参照民用建筑的有关规定,但疏散距离应符合3.5.3条的规定。
59、高层工业建筑应适用“建规”还是“民用高规”?消防部门通常用“高规”来审查高层工业建筑的。
答:本规范适用于高层工业建筑。
60、“建规”第7.4.2条4点,多层丙类厂房的封闭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那么多层的甲乙类厂房的通向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什么门?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2条第4款规定,“高层厂房(仓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设置封闭楼梯间时,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它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61、半埋地或埋地的可燃液体储罐,其消防设施如何考虑?对于比较小的储罐,是否可以像加油站设计规范中仅设置推车式或手提式灭火器?对于酸碱罐区如何考虑消防设施?
答:对于埋地可燃液体储罐的规定见第8.2.5条。
62、“建规”第8.6.2条第6点,消防水池的保护半经不应大于150m,取消了原版(01版)的“供消防车取水消防水池”这样定语,那么是否意味着厂区内每直经为300m范围的区域就必须设一个消防水池?
答:原规范第8.3.4条第4款规定,“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在现行规范第8.6.2条第6款规定,“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其含义并没有改变。
63、有关《建规》的问题:
(1)3.3.1条,一座单层厂房内,局部是两层,那么单层部分的防火分区面积是按单层算还是按多层算?
答:一座单层厂房内,局部为2层,其防火分区的面积确定应综合考虑2层部分所占整个厂房面积的比例及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等确定。
(2)3.6.4条,“不应采用普通玻璃”请问采用什么玻璃好?对于屋盖泄压的房间是否可以吊顶?(工艺要求必须吊时)
答:可以采用破碎后无尖锐棱角等类型的玻璃。采用屋盖泄压的房间的吊顶不应影响泄压的效果。
(3)无窗厂房在建筑布置面积要求,结构、距离等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将无窗厂房包括在内。主要增加了有关防排烟、安全疏散等方面的要求。
(4)3.3.7条为什么这样要求?
答:无论是甲、乙类的生产还是储存都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64、2.0.8条“平均净高”的含义;
答: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就是考虑了室外地面的不平整性。
65、2.0.17条“直通”在实际工程中如何界定?
答:“直通”就是不经过走道就可以直接到达。
66、3.2.1条在轻钢结构中“屋顶承重构件”是否指屋面梁、檩条、屋面板?聚氨脂夹芯钢板的耐火极限哪里能查到?
答:屋顶承重构件包括屋架、檩条。聚氨酯夹芯钢板的耐火极限可以由厂家提供有关检测报告。
67、3.3.1条,厂房和仓库在同一楼层,虽有符合规定的隔断,但在同一分区,其最大允许建筑的面积如何折算?
答:厂房和仓库在同一楼层,且防火分隔符合规定,其建筑面积可分别按厂房和仓库的有关规定执行。
68、3.4.8条“占地面积”是指底层建筑面积?
答:厂房成组布置的“占地面积”,一般是指厂房首层的建筑面积。
69、表3.4.1室内变配电站、锅炉房与厂房的防火间距是否按厂房考虑?
答:室内变配电站、锅炉房与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厂房考虑。
70、规范第3.3.1条注1:符合要求的单层厂房可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请问此条能否适用多层厂房?
答:本规范第3.3.1条表3.3.1注1的规定不适用于多层厂房。
71、国家有无针对高架仓库防火设计的规范;如何设计?(要点)
答:高架仓库的防火设计可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执行。
72、单位质不超过60kg/m2的彩钢板屋面能计入泄压面积?作为泄压设施的门尚不应采用普通玻璃,(第3.6.4条)应采用何种玻璃?
答:作为泄压面积的材质应具有易于破碎等性能。对于用于泄压的门窗上的玻璃应选用在破碎时具有较少的尖锐棱角的类型。
73、地上层厂房或仓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能否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疏散距离等均能满足规范要求)
答:地上厂房或仓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原则上不应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74、“防爆墙”、“防护墙”两名词含义有何区别?
答:防爆墙用于有爆炸危险的场所,防护墙用于储罐区的围护等。
75、消防车道6.0.1条人们知道环形消防车道有利于火灾抢救灭火,有条件时,应优先考虑,而本条规定却把超过一定的长度的建筑优先考虑设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本末倒置,与《高规》的有关规定不协调。
答:多层建筑在长度和体量上与高层建筑的区别,决定了消防车道的设置的不同。
76、7.4条楼梯间,楼梯和门

7.4.3
条3项《建规》对于民用建筑无设置消防电梯的规定,而本条规定对于“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设置合用前室的规定无从谈起。
答:本规范没有规定民用建筑要求设置消防电梯,但并不禁止民用建筑设置消防电梯。
77、电气:(11.2.3条)中,当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和电缆,穿金属管、封闭金属线槽或桥架明敷时,应如何处理?
答:当电缆采用穿金属管或封闭金属线槽明敷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yexing2011-1-2 03:33:0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答疑手册
(仅供参考)
01.问:1.0.3条明确规定只有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才属居住建筑,为甚么2.0.17条中商业服务网点的用房层数又可以不超过二层?

答:应将1.0.3.1条中的“首层”二字删掉,只保留“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即可
原因:本次属局部修订,在修改本条时,忽略了与其相关的其它条文的协调。
02.问:高层建筑地下商场若兼做人防设施,其疏散设计能否参照《人防规范》来执行?
答:可以。
理由:“高规”1.0.4条明确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则在1.0.2条明确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等;
03.关于“综合楼”与“商住楼”的界定问题。“高规”2.0.7条对综合楼的解释是“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而2.0.8条对商住楼的解释是“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公共建筑”。很明显,商住楼是两种功能,符合综合楼的定义。可不可以认为商住楼就是综合楼?从防火设计要求来讲,究竟二者之间有什么不同?
答:广义上,商住楼也是综合楼的一种。这就像高层住宅也是高层建筑中的一种一样。
从防火设计要求来讲,综合楼严于商住楼。例如: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
的综合楼属一类高层, 而同等条件下的商住楼则属二类高层。
04.“高规”对“塔式住宅”没有术语解释,审图过程中,由于理解不一致,经常与设计单位发生不太愉快的争执。请问:该如何定义塔式住宅? “塔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乃至单元式住宅三者之间应如何界定?
  答:“塔式住宅”:在《高规》第2章“术语”中虽无明确解释,但是在6.1.1条的“条文解释”中,阐述的较为明确,即:“塔式住宅布置的主要特点是,以疏散楼梯为中心,向各个方向布置住户”。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2.0.21条,对塔式高层住宅的定义也比较清楚,即: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上述的共同点都是以垂直交通设施为核心,在其周围布置多套住房,并且是由户门直接进入疏散楼梯间,而不是通过长、短走廊再进入疏散楼梯间。掌握了这一基本原则,对于一幢住宅楼是不是塔式住宅就比较容易区分了。


关于“通廊式住宅的界定,可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2.0.20条对“通廊式高层住宅”的定义执行,即:
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
ga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宅的高层住宅。
从上述两种住宅的定义不难看出,界定二者的关键在于疏散途径明显不同,塔式住宅是由户门直接进入疏散楼梯间,而通廊式住宅则是由户门进入内、外廊后再进入疏散楼梯间。
05.问:两栋塔式住宅紧靠在一起是否仍然可以套用塔式住宅的消防规定?
答:如果是各自结构构造完全独立的两栋塔式住宅紧靠在一起,可以仍然执行塔式住宅的消防规定,但要注意,必须满足《高规》“4.2.2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的要求。
06.问:可不可以将一幢单元式住宅看成是若干个塔式住宅,按塔式住宅的防火要求进行设计?
答:当然可以。
理由:《高规》对塔式住宅的防火要求——尤其是安全疏散比之单元式住宅要严格得多,例如:塔式(高层)住宅无论高低均必须设防烟楼梯间。而单元式住宅只是在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才要求设防烟楼梯间,十二到十八层只设封闭楼梯间即可,至于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连封闭楼梯间都可以不设了(但是户门应设防火门)。
其道理显而易见:一座塔式住宅楼,犹如大海中的孤舟,一旦发生火灾,无处可逃,只有跳海毙命。而单元式住宅,则可通过屋顶或楼梯阳台(或凹廊)逃到相邻单元。
如果在不考虑造价的情况下,将每个单元都按塔式住宅的要求考虑(如,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剪刀梯等)使每个单元更加安全又何乐而不为呢!
07.:据说,上海市的塔式住宅,是允许在核心筒周围再延伸出内走廊的,是否属于违规?
答:在上海不属于违规。
理由:上海市编制的地方标准《住宅设计标准》(沪建字【2001】第0342号)对塔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在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基础上对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进一步作出具体量化,即:
塔式住宅::(tower-type apartment building)
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
通廊式住宅:(gallery apartment building)

由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的住宅。
基于上述理由,在上海的塔式住宅设计,将核心筒周围延伸出不超过10m的短廊,以扩大户数,应该说是切实可行的。
08.: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如何界定,是按照公共建筑还是住宅?
答:顾名思义,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应属公共建筑。

从调研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形式的公寓建筑与普通居民住宅相比有如下特点:
1.总体上讲,装修相对较为高档;
2.无论是租是购,住民的居住流动性相对较大,对居住的周围环境相对生疏,从而增加了应对突发事故的不利因素。
09.:第2.0.17条,“商业网点”定义中的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是指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面积之和,还是指住宅楼底部不超过二层的以下部分分隔成的若干间小商铺,每间小商铺内一、二层的建筑面积之和?
答:“商业网点”定义中的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是指住宅楼底部(地上)两层所分隔成的若干间(套)小商铺,每间(套)小商铺内一、二层的建筑面积之和。
10.新增条文“商业服务网点”头绪多,难理解,设计时往往顾此失彼,或者说不得要领,请问:执行本条的核心要领是甚么?
  
答:本条中囊括的限定条件确实较多,但是只要理顺以下几点原则,在执行过程中便可得心应手了:

1). 设置地位:必须设在地上,地下室、半地下室均不可以;
2). 设置层数:不超过两层;
3).
建筑面积:一、二层之和不能超过300m2;
4). 功能定位:一层必须做商店,二层可以做商店或商店附属服务用房,亦可做住宅范围内的其它用房;


5).
耐火极限:
(1).楼板:大于1.5h;
(2).隔墙:大于2.0h,且严禁开设门窗洞口;

6).
疏散特性: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完全独立,严禁与住宅或其它(如相邻的商业服务网点)用房的疏散路线直接连通或相互交叉。
yexing2011-1-2 14:07:35
11.:防火检查时发现,一位做生意的老板,自己购买了三套相连的商服网点,为了内部便于管理,将隔墙打通,安装了防火门,由于三套相连的铺面都属于一个人所有,这种特殊情况允许吗?
答:可能您问的是三套铺面采用防火门连通后是否仍然按商业服务网点对待,回答是否定的。也就是说:打通后就不能再按商业服务网点对待了。
理由:因为商业服务网点的独立性要求比较严格,与购房者所购的多套铺面是否紧连并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执意将其打通,就不得不按商住楼的相关规定严格要求。
12.问:商业网点的疏散设计是否可以不作要求?
答:不是情况不同,要求不同。
营业层应按面积大小根据有关条文要求考虑疏散设计;非营业层可根据具体情况(例如,二层不做营业用房,只是堆放一些常规货品时)可不考虑疏散设计;
理由:首先应该明确,商业网点的使用性质——根据“高规”1.0.3.1条规定属于居住建筑。但是,商业网点又属于营业性质的厅室。所以应该符合“高规”第6.1.7条“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的要求。因为高层建筑也包括高层住宅。
13.
问:商业网点内的楼梯是否不作要求?
答:当二层只做商业服务性辅助用房,不做营业用房时,楼梯可不做安全疏散要求,当做营业用房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扇形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2)楼梯的倾斜角不应大于450 ;栏杆扶手高度不小于1.1m;
3)楼梯净宽不小于1.1m。
理由:做营业用房时,必须考虑顾客在火灾时的安全疏散,诸如爬梯之类,则不宜做紧急疏散时使用,必须做成正规的室内楼梯。其净宽、扶手以及角度均系“高规”相关条文对住宅疏散楼梯的基本要求,应认真执行。
14.问:既然商业服务网点属于居住建筑范畴,是否还要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虽然《商业服务网点》属于居住建筑范畴,但是遇到下列情况仍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建筑高度超过100m、无论户内是否设有集中空调的住宅;
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且设有集中空调的一类高层住宅。
理由:
1)
“高规”7.6.1条明确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
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该条所提及的“户内用房”是指每家每户内供人居住的用房,诸如厕所、厨房、客厅、卧室之类,纯属私人领地,可以不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是“商业服务网点”乃是公共商业用房,不在户内用房之列,所以毫无疑义地必须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高规”7.6.2条明确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商业服务网点仍然属于本条规定“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范畴之内。的于服务网点系统
在执行7.6.1条和7.6.2条时注意:切忌将《商业服务网点》等同于“户内用房”。 前者强调的是商业功能,而后者则强调的是居住功能。
15.问:单元式住宅中,楼梯的耐火极限是否按防火墙设计?
答:不是啦!
理由:楼梯的耐火极限应按表3.0.2中对疏散楼梯的耐火极限要求,即: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构件为不燃烧体1.5h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构件为不燃烧体1.00h。
16.
问:根据“高规”第3.0.2条,表3.0.2中所列,楼梯间的墙用不燃烧体2.00h,而防火墙为不燃烧体3.00h。这样,楼梯间墙是否可不执行第5.2章节中有关防火墙的规定?
答:楼梯间墙可不执行第5.2章节中有关防火墙的规定。
理由:可能您把表3.0.2(参见表3.0.2)中所列的耐火极限规定为2.00h的楼梯间的墙误理解为“防火墙”了。其实,“防火墙”是有它特殊涵义的,只有耐火极限在3.00h及其以上的不燃烧体墙才能称之为防火墙。至于一般的承重或非承重墙体,也都有其一定的耐火极限,也就是说,都有其高低不等的防火功能。但是,并不一定都是“防火墙”。很显然:楼梯间墙当然可不执行第5.2章节中有关防火墙的规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3.0.2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不燃烧体 3.00h
不燃烧体 3.00h
承重墙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
不燃烧体 2.00h
不燃烧体 2.00h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
1.00h
不燃烧体
1.00h



不燃烧体
0.75h
不燃烧体
0.50h
不燃烧体
3.00h
不燃烧体2.50h
不燃烧体
2.00h
不燃烧体
1.50h
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
1.50h
不燃烧体
1.00h

不燃烧体0.25h
难燃烧体
0.25h
17.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3.0.8.2条规定:“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对于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高度的计算,是应当从实际裙墙底即楼板面算起(如图1),还是可以把楼板及梁的高度与裙墙高度一并合计计算(如图2)?
   

图一从楼板表面开始计算裙墙高度?
图二梁、板、墙三者高度之合为0.80cm?

答:图二所标的梁的垂度、楼板的厚度、不燃烧体墙的高度三者之合为0.80cm
是正确的。
理由:关于建筑幕墙的火灾特性,我国尚未作过相关实验研究。这部分内容的编写,主要是参考日本玻璃幕墙设计规范中有关防火部分的设计要求。该日本规范对玻璃幕墙的防火设计作了较为细致的阐述,并附图示。“高规”修订组在1992年4月撰写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专题报告汇编》中也对此作了较为详尽的阐述。
为了进一步开展玻璃幕墙的火灾传播实验研究,我国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的高层建筑火灾实验塔上也已经专门安装了玻璃幕墙。以备不久的将来开展实验研究工作,为规范提供科学数据。
对于幕墙内的裙墙摆放位置,本“高规”不做具体规定,以便设计师们灵活运用(常见做法如图3—7所示)但是,必须要保证上、下楼层之间有0.80m以上高、耐火极限为1.00h的不燃烧体裙墙。





      1.jpg



注:图中H=0.80m

18.
:4.1.2.2条规定,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请问:
1).宽度不小于1.00m,是指沿甚麽方向?(我理解为与门洞宽度方向一致)。


2
).我设计的弧形铝合金框架镶5mm厚采光玻璃,应该是满足“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的要求,是吗?


3).
直通安全出口的要求如水泵房、锅炉房、发电机房、设在地下一层,其疏散门直对公共走廊,可否算直通安全出口?
答1)“宽度不小于1.00m”,是指挑檐向室外沿水平方向挑出的长度。一般来讲,锅炉房、变压器室等类房间的门洞宽度都大于1.00m,所以将挑出长度称之为宽度更合理一些。另外,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在实际建筑中进行实比火灾试验时发现:挑檐对阻止纵向火灾蔓延作用非常突出,所以,在这类火灾危险性大的外墙出口部位设置挑檐是有科学依据的。
答2)你的设计既美观,又符合4.1.2.2条的基本要求,因为铝合金和玻璃都属不燃材料。但是,我们的共同目标都是以实际安全为目的,建议你采用防火玻璃或耐火玻璃做挑檐——这是因为,普通石英玻璃并不防火。我们早在七十年代初就对普通玻璃门窗构件的耐火极限进行了研究测试,在按标准火灾试验曲线升温的条件下,其耐火极限仅为2~6分钟。可以说遇火就炸,继而破碎穿火。这主要是由于普通石英玻璃在不同梯度温升条件下,α石英、β石英、γ石英相互转化急剧膨胀的结果。
答3)你说的这种情况不能算作直通安全出口。
根据“术语”第2.0.15条解释:安全出口(safty exit)是指“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你所提及的从水泵房、锅炉房、发电机房等房间的疏散门到走廊,并没有到达安全出口,而4.1.2.2条要求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看来,你所述及的这项工程设计违反了本条要求,建议重新调整方案。
19.问:消防控制室放在高层建筑的地下一层时,是否可利用塔式住宅的防烟楼梯作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答:不可以。
理由:所谓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是指从消防控制室内直接到达大楼外面,而非通过其它通道辗转(如,像您所说的先经过防烟楼梯间)才能到达室外。国内如此,国外亦然。这就是很多国家的高楼将消防控制室的门直接开在建筑外墙上的根本原因所在。正如“高规”4.1.4条条文解释的那样:“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是火灾的扑救指挥中心,是保障建筑物安全的要害部位之一,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时不易延烧的部位。故本条对消防控制室位置、防火分隔和安全出口作了规定。
我国目前已建成的高层建筑中,不少建筑都设有消防控制室,但也有的将消防控制室设于地下层交通极不方便的部位,这样一旦发生大的火灾,在消防控制室坚持工作的人员就很难撤出大楼。故本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0.问: “高规”4.1.5条规定,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设置在四层以上时,应设自动报警和喷淋,请问,多大面积应设?是否不论大小?.

答:4.1.5条的本意是: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不论面积大小,都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yexing2011-1-2 14:08:09
21.问:酒吧、醋吧、水吧、冰吧、书吧、网吧、迪吧、属于娱乐场所吗?
答:根据温家宝总理签署的国务院第458号令《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根据这一解释,尽管酒吧、醋吧、水吧、冰吧、书吧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的范畴,但它并非是“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场所”。并且,固定的桌椅座位已经占据了很大空间,类似于快餐店或者茶厅,所以,不宜将其定性娱乐场所。但是,迪巴、网吧则明显属于娱乐场所,尤其是网友称之为“迷人忘我、神魂颠倒”的网吧,火灾教训惨痛。实践证明:必须严格要求。“高规”第4.1.5A款中,也明确将网吧列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2.问:“高规”第4.1.7条规定:“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现在设计中,有的平面,特别是南方的住宅建筑,体型很复杂,周边长很长,有些分不清哪一条是长边,(如王字形、E字形、井字形、蝶形、圆形、椭园形等等)对这些平面如何计算与界定?[1]

答:对于这个问题,应从规定该条的本意去理解,只有这样才能以不变应万变。
本条之所以要求“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 其主要目的是便于消防车停靠后同时展开灭火救生等作业。可以想见,没有足够的作业面是不行的。诚然,制定本条之初,只是考虑传统的长方形建筑和继而出现的方形建筑,这一点,条文说明中亦可略见一斑。
然而,随着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形形色色的建筑平面层出不穷,实属所料不及。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只要掌握了基本理念,则比较容易对不同形式的平面相宜处理了。比如:您所提及的字形平面,若为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任选其中一面;若为长“井”,则可视其利弊选一边而为之。至于形、形、E形、形乃至形、椭园形等等异型平面,则应至少以其周长之1/4(注意连续)为基数,择其利于灭火救生之方位而定(如图14-1、14-2、14-3、14-4)。
23.
问:裙房的定义很难把握,它与“跟高层建筑主楼相接,且防火间距不限的多层民用建筑”有什么明显的区别?。
答:区别在于二者之间是否结构构造相互独立还是从属相连。
理由:应该说,2.0.1条对“裙房”的定义是很明确的,即“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无论是中文“裙房”二字,还是英文“skirt building”词组,均很形象地表述出恰似主体建筑穿了裙子。既然是裙子就必然附属于“主人”。所以,裙房与零距离的独立建筑之区别就在于此,简言之:裙房的结构并不独立,它是与主体结构相连、并附属于主体建筑的。反之,如果是一幢独立结构的单层或多层建筑,即使与主体建筑的间距为零,就像裙子摆放在主人身边而并未穿在身上,仍然不归主人所有。所以,应按“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的规定执行。但应提起注意的是:这只是对结构独立的单、多层建筑本身的防火设计而言。其进深和高度的处理仍应遵从“高规”第4.1.7条中对裙房的要求,即:“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这是因为,从消防车停靠作业面的需求来讲,高层建筑与单层、多层民用建筑贴邻的结果与裙房是一致的。
24.问:消防车道的设置可否利用城市道路作为该项目高层建筑的消防防车道?消防车道除了在建筑的登高面(一个长边或4/1周长且大于一个长边)处与建筑物之间有一定要求外,其他的部分,消防车道与建筑物的间距是否可以不作要求?
答: 1)消防车道的设置可以利用城市道路作为该项目高层建筑的消防防车道,但该城市道路应符合“高规”第4.3节中“消防车道”的各条规定。
2)是的,除了在建筑的登高面(一个长边或4/1周长且大于一个长边)处与建筑物之间有一定要求外,其他的部分,消防车道与建筑物的间距不作要求。
25.二幢建筑物之间有外廊或阳台、露台(无可燃物)相对,这二幢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是从外廊的外缘计算,还是可以从外廊的内缘(即墙边)计算?有人认为外廊或阳台、露台无可燃物,又是敞开的,可以从外廊内侧面计算,这样做行不行?
理由:根据“高规”4.2.1条规定中的表4.1.2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这一点和“建规”也是完全一致的。既然您所说的外廊或阳台、露台本身不是可燃物,当然可以从外廊内侧墙面计算防火间距。
26.问:二幢建筑物之间有封闭阳台时,防火间距是从封闭阳台算起还是从外墙算起?
答:从封闭阳台外沿算起。
理由:
27.问:当高层建筑底层架空,用作休闲绿化时,该高层建筑与单层、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如何控制?第4.2.1条没有这方面的要求。深圳高层住宅一层一般作4~6m高架空层,内院绿化活动场地下作半地下车库,车库四周可开窗,有外窗的车库与架空层间的距离应如何控制?
答:当高层建筑底层架空,用作休闲绿化时,该高层建筑与单层、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应按“高规”4.2.节中有关条文执行。
理由:对于高层建筑来讲,防火间距是对两幢建筑的整体而言。仅底层架空,对执行“高规”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并无特殊影响。
28.问:由于地形高差或设置半地下室(半地下车库),使场地沿街高差较大,车辆不能穿越。在此高差上建数栋高层建筑。请问消防车道是否沿两个长边设置即可?消防登高面仅设在一边是否可以?沿两个长边设置的消防车道,其长度有无要求,在多长的距离内道路连通较合适?
答:1)是,消防车道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即可。

2
)消防登高面仅设在一边不可以,但住宅出外。

3
)沿两个长边设置的消防车道,其长度是有要求的,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理由:根据“高规”4.3.1条规定:“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9.8.1条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9.问:由我院担负设计的一幢XX指挥大楼,单边长72m,宽24m。按“高规”4.3.1条要求,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由于该楼四面沿街,所以,沿街总长度为192m,超过150m。请问:是否需要“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答:不设需要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理由:首先要搞清楚沿街长度和总长度的概念,均指建筑本身的单边长,而并非是指建筑的周长,即使四面都沿街,也不可以四方相加。
30.问:根据规范,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可布置高度不大于5米,进深不大于4米的裙房.如果此裙房进深较小(如1.5米),高度是否可相应增加?

答:“高规”第4.3.4条规定:“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其目的是云梯车或曲臂车在灭火救生过程中,与墙面之间需要有一个大约750~800左右的夹角作业面,以使曲臂伸缩自如。这就需要与墙面之间有一个大于5.00m的距离要求。如果车体过度贴近墙面,不仅无法操作,而且火势可能危及消防车辆及救生人员的安全。它与裙房进深并无直接制约关系。即使没有裙房,消防车仍然需要这5.00m的操作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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